解析:
当举证期限届满之时,意味的正式超越了由法院所制定并通知的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最终截止日期。
所谓的举证期限,其实是由法院以书面形式向诉讼参与者发送的举证通知书中所明文规定的,是每个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具体时间段。
众所周知,诉讼乃基于证据展开的角逐,若要进行民事诉讼,则双方当事人必须提交充足且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各自的诉讼主张。
然而,为了规范审理程序,证据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对于一审普通案件,人民法院所设定的举证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天;
而对于二审案件,若提供新的证据,举证期限亦不得低于十天。
此外,如有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
倘若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作出解释,必要时甚至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导致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的证据并未提出任何异议,那么这种情况将被视为未逾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