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向客户输送回扣无疑属于非法行为。
在职务范围内,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并且为了感谢输送回扣者而给予特别庇护和优待,这种行为可被认定为受贿罪。
为了获取特定的利益,通过回扣或其他方式赠送财物,进而如愿获得相关收益的行为,则属于行贿范畴。
行贿与受贿两者都属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