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关系中,它们的主要差异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权利主体来看,先履行抗辩权是赋予给后履行一方的权益,而不安抗辩权则是授予给先履行一方的权益;
其次,从适用情况来看,先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先履行义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或者未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而后履行抗辩权则适用于先履行义务人的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或者丧失了商业信誉等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