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关于患有严重病症、日常生活难以自理的人群;
其次,孕期妇女或者正在哺乳的母亲;
再者,如果并非自身无法自行处理事务,而是作为唯一抚养他人的责任承担者,亦在此列;
第四,基于特定案件情况或出于司法运作需求,实施监视居住更为适宜;
最后,在被拘留期结束后,若案件尚未结论且仍需进行监视居住,相关执行机构当为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