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质押,即为债务人或第三方当事人自愿转移其对于特定物(如机动车辆等动产)的实际占有权,并将此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行为。
当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时,实现该项财产的价值折扣或通过公开拍卖及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将依照一定的顺序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换言之,即是指A方将其拥有的机动车,以质押的形式转让给B方,以此作为一种担保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