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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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质押担保是什么意思?

质押担保可以说是保证中的一种具体担保方式,此时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权,这是与抵押担保不同的。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个质押担保是什么意思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质押担保是什么意思?

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目前对权利质押物有较严格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且银行存款单必须是此项贷款经办银行的存单,且银行承诺免挂失;凭证式国债仅限于此项贷款经办银行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债权质的担保功能有哪些

债权质的法律特性,决定了其迅速、便捷、安全的担保功能。

1,因以移转债权赁证为占有的生效和存续要件,使顺序在后的质权人的产生几乎不可能,除质权人行使转质权,一般不存在质权竞存情形,使得质物的全价值由质权人把握,有力维护了质权人的权益;

2,债权质,尤其是证券债权质中,债权人持债权凭证行使权利,不必象有体物担保那样,于债权届期不受清偿时,通过拍卖、变卖程序实现债权;

3,因质权人占有债权凭证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无处分权,已身原因之外毁损可能性小,债权人的利益风险较小,一般不存在质权保全问题。

债权质的担保功能上虽有以上共性,却因担保标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一般债权质,入质债权的实现,与第三债务人即入质债权债务人的行为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如果第三债务人故意使其财产减少,降低其债务履行能力,质权人虽然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但毕竟是一种补救措施,效果很难保证。这样,质权人为保证其质权的实现,需对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尽足够注意职责,无疑增加了质权实现的成本。一般债权质还存在设质范围窄、设定质权公示性差、变价不易等缺陷。

可见,一般债权质中质权人可获得的保障是有限的。而在证券债权质,因入质的有价证券所具有的相当的无因性、流通性和变现性,使其颇具担保力。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即证券券面文字表明的财产权与证券不能分离,通常谁持有证券,谁就可以主张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证券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票面权利,而义务人则对持券人负有无条件的履行义务,通常不问持券人是否为权利人,义务人应见券即付;有价证券为流通物,可以背书转让或在证券交易所买卖,权利人因证券的转让而变更。

除此以外,有价证券本身仅有交换价值而无物的利用价值,其移转占有并不会使其交换价值有所增减,质权人占有有价证券,证券本身价值不受任何影响,反而能促进资金的融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因而以有价证券入质,不仅发挥了较好的担保功能,而且也避免了动产出质带来的出质物的用益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的弊端,作到了担保功能和经济价值的有机统一,具有一般债权无法比拟的优点。随着现代规模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般债权质愈加显露了其某种程度上的不足,证券债权质则克服了上述弊端,成为当代债权设质的核心。

在看完了上文的介绍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质押担保是什么意思了吧,这属于债务的一种具体担保形式,实践中可以进行动产和权利的质押,而要是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就质押物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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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5)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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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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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质押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保证金质押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保证金质押
保证金质押是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
二、保证金质押的法律依据
保证金质押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保证金是信贷业务广泛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的手段。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质押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此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司法解释中涉及保证金质押的内容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第一条:“人民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3.最高人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20]21号)第九条:“人民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丧失保证功能时,人民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最高人民上述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对特定化后的保证金质押,例如,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等持肯定态度,保证金可以出质。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保证金交存贷款银行且将保证金专用账户交银行托管之日起设立。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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