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善意取得到达成功之前,务须满足以下标准:
首先,转让方需确保第三者在接纳房地产或是动产时,其行为尽显善良之诚;
其次,交易价格必须符合公允原则与市场行情;
最后,若转让的房地产或动产属于法定应予登记的范畴,则已完成登记手续的,以及无需进行登记的,均应及时交付至受让人手中。
善意取得制度,即当无权处分人将标的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之际,善意第三人通常可据此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原所有人则不得向善意第三人主张返还标的物。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所有权人仍享有追回权;
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否则受让人即可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