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该房产系女儿之个人财产,例如,若父母以全额付款方式为女儿购置房产且此行为发生于女儿结婚之前,那么这所房屋便可视为女儿的个人财产。
倘若女儿不幸离世,那么该房产权应由其丈夫、子女和父母三方平等分配;
但若妻子的父母与其子女皆已不在人世,房屋所有权方可全部归属男方所有。
然而,倘若在妻子去世前其曾立下有效遗嘱进行财产指定,那么根据遗嘱内容,房屋所有权将落入被指定之人手中。
若女儿在婚姻期间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那么该房产的首付款部分,可视为父母对女儿的个人赠予。
若女儿突遭意外离世,作为父母,他们有权与女婿及其子女共同继承个人赠予部分(即首付款)以及共同贷款的一部分,而剩余部分则完全由女婿享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