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并涉及离婚分配事宜的问题,通常存在以下三种常见解决方案:
1、若子女在婚龄达到之前,即在婚姻缔结之前,由父母提供资金购置房产或者只是承担了部分购房费用,那么此房产或所负担的费用应被视为父母单方面赠予其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子女与其未来配偶的共有财产。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这部分财产不应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之内;
2、如果子女在结婚之后,父母再次为他们购置房产或者是承担了部分购房费用,那么此房产或所负担的费用应被视为父母赠予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财产,在子女面临离婚纠纷时,这部分财产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予其中一方;
3、对于子女在婚前及婚后,父母仅承担部分购房费用,而子女在婚后自行支付剩余房款或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如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
若无约定,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至于尚未偿还完毕的银行贷款部分,则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