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任职的企业之间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范畴,因此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制和调整。
然而,若该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提供了服务并领取相应报酬,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假设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话,依法为其签署劳动合同自然是合乎规范且合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