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大要素包括:
首先,该行为必须是未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亦或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利用了正当经营模式来吸纳资金;
其次,其宣传方式必须借助媒体、推介会、传单以及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全社会公开进行;
再次,该行为必须向非特定公众承诺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采用货币、实物资产、股权等多种形式归还本金及利息,或者给予相应的回报;
最后,该行为必须面向社会公众,也就是向那些不确定的人群吸收资金。
如果没有公开宣传,只是在亲朋好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被视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达到犯罪程度。
以下几种行为都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包括:
1.以高额利息吸引不特定公众“存款”;
2.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3.并非以房地产销售为主导,而是通过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并非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而是通过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并非以发行股票、债券为真实内容,而是通过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并非以募集基金为真实内容,而是通过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8.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10.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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