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针对符合特定条件之人,公安机构有权实施监视居住。
2、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逮捕条件之后,当存在如下任一情況时,可为其提供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处理:
(1)患有严重病症且无法独立生活者;
(2)处于孕期或正哺乳期的女性;
(3)是无其他抚养人的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
(4)因案件的特殊性或出于办理案件的实际需求,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者;
(5)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审理完毕,需继续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者。
3、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然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能提出保证人,亦未缴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同样有权实施监视居住。
4、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