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立案程序完成后,若需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或自行展开调查工作,均须获得法院的正式批准文书——即调查取证函。
对于立案过程中必须获取的关键信息,建议在立案之前便进行调取,以便于后续诉讼进程的顺利推进。
在此情况下,可考虑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办理。
若被告系自然人身份,则可前往法院立案庭提交协助调查函申请,随后凭借该函件前往当地派出所调阅户籍资料。
而针对被告为法人实体的情况,同样可委托律师代为调取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形式律事务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