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而言,我们并不主张适用减刑措施。
对于那些因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其他相关因素,人民法院有权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并终身监禁,不得再行减刑或假释。
同时,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同样有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其他相关因素,决定对其实施限制减刑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