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在商店内不慎跌倒受伤的消费者而言,倘若超市未能充分履行其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了他人遭受损伤,那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该超市理应负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若此等损伤乃是因第三者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则侵权责任依法应由后者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