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着执行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两种不同的职权。
然而,这两项措施在法律性质、适用对象以及适用目的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从法律性质上看,行政拘留(又被称为治安拘留)尽管作为行政处罚措施中最为严苛的形式之一,其本身仍然属于行政性质的处罚;
与此相对应的,刑事拘留乃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程序得以合法有序地进行所采取的必要手段,具备更为浓厚的刑事性质。
其次,从适用对象来看,行政拘留针对的主要是那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者;
而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则是那些已经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
再者,从适用目的来看,行政拘留的实施旨在通过这种处罚方式来惩戒并教育违法者,使其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加以改正;
而刑事拘留的目的则在于防止或阻止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人逃避或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此外,在适用主体上,行政拘留仅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则分别归属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
最后,在羁押期限方面,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天,若违法行为人同时面临多项处罚,则累计拘留时间不得超过20日;
而对于普通案件的刑事拘留而言,最长期限为14天(其中包含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7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