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项并非夫妻共有财产,应视为其中一方的单独所有资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该房产属婚前个人所有,但婚姻生活中的共同偿债部分却构成了共同财产。
故而在面对离婚时,这部分的债务可以得到公平的分割处理。
若夫妇在婚前签署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以个人的资产来支付首付款,同时也通过银行进行贷款。
那么对于这笔贷款,婚后需要两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如果在此期间,不动产被登记在使用首付款的一方名下,那么当面临离婚时,关于该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
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由法院判定该不动产最终的所有权归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