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法治体系中,应对那些依法被拘役或监禁于监狱中的人员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医疗保障。
尽管这些受刑人已经失去了人身自由并接受着严格的法律监管,其部分权利亦被相应地限制甚至剥夺,然而这并不妨碍他们应享有国家制定实施的医保政策待遇,如同其他公民一样共同分享国家依法改革发展所带来的恩惠福利。
事实上,目前我国部分监狱已经将受刑人员的就医需求纳入到了当地医疗保险制度范畴之内。
此外,对于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受刑人员,均可批准其保外就医过程:
①患有严重疾病且短期内存在生命危险;
②原判决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自执行无期徒刑之日起服刑满七年以上者,或者原判决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照减刑后的刑期计算)超过三分之一(包括减刑期间),并且患有慢性疾病且长期治疗无效;
但是若病情恶化出现生命危险,同时改造表现良好者,则可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③身体残疾导致生活无法自理;
④年龄达到六十周岁以上,身体状况极度虚弱且患有多种疾病,已经丧失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
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
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
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