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是合法的卷烟进口产品,其所标注的箱包、条状包装以及单个盒子上都需显示明显的“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而在免税店销售的卷烟,务必附带“中国关税未付”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特定标识;
对于被依法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进行销售之前,必须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箱包和条状包装上附加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用标识。
任何没有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或者没有附加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用标识的国外品牌卷烟,均视为无特殊标识的走私卷烟。
若有商家销售这类卷烟,依据相关专卖法律法规,将被判定为销售无标识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并将面临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没收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