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借款合同纠纷领域内,提起诉讼的案件可分为两个大类:
即法定管辖地以及协议管辖地。
其中,法定管辖地则细分为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两大方面。
而针对合同履行地这一重要环节,始终给当事人带来困惑,也时常成为诸多法院立案过程中的瓶颈之处。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如何明确借款合同履行地为题的批复,我们得知:
合同履行地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具体地点。
借贷合同恰属于双方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其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方与借款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各自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
因此,无论是贷款方还是借款方所在地,皆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场所。
依照借款合同的规定,贷款方应当先行将借款划拨出去,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应将贷款方所在地确认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