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法律中,“袭警罪”并不涵盖辅警这一特定范畴。
然而,当辅警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例如在执行出警任务时遭遇到他人的攻击或者阻碍时,那么实施这些行为的责任人无疑将面临刑事诉讼的追究,但具体的定罪名则可能更偏向于“妨碍公务罪”的范畴。
对于第五款所明确指出的“以暴力方式攻击正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这一情形,我们也能从字面上清晰地看出,其中的“民警”一词可能并未包含辅警在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