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审判阶段结束并被判定有罪之后,犯罪嫌疑人将会被转移至看守所进行拘留收押,通常会在关押约一个月的时间之后被正式移交至监狱接受进一步的司法惩罚。
对于那些余生刑期超过三个月的犯人,他们会不可避免地被转送到监狱中开始服刑。
然而,对于余生刑期不足以达到三个月的罪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看守所可以代替法庭执行相关刑罚。
法院应依法向辑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传递执行通知书以及判决书,而公安机关则需要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将该罪犯交付监狱开始履行为其定制的刑罚管理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