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认定,这种相互关系是基于婚姻这个纽带而产生的亲子关系,因此被视为姻亲范畴。
在继子女是否需要承担对继父母的抚养责任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通过如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在其生父或者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缔结婚姻关系之时,该子女已然成年并且能够独立生活,或者虽然年纪尚轻但依然由他们的亲生父母负责提供生活和教育费用,且并未受到继父或母的抚养和教育,那么在此情况下,该继子女便无需对继父或母履行赡养义务;
其次,如果在上述情况下,继父或母为继子女承担了部分甚至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用,那么继父或母与继子女之间便已经建立起了抚养和教育的关系。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继子女便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