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他人在网络平台上对您进行恶意中伤和无端诋毁,这无疑构成了侵犯您名誉权的不当行为。
作为受害者,您有权依法请求加害人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同时向您赔礼道歉,并且需要在其发布的言论所涉及的范围之内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不良影响。
倘若加害之举已经给您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那么您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要求加害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然而,若加害人始终拒绝履行其应负的法律责任,那么您便有权利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