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安机关及其雇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并带来损失,则该公安机关将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机关。
然而,如若公安派出所、以及具备独立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内部部门和相关员工也涉及到上述情况,那么他们所在的公安机关将被视为赔偿责任的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刑事赔偿复议机关。
公安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