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眼下,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判罪标准可归纳为如下四点:
首先,法规严格规定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及其相关的定罪与量刑准则,尤其是对伪造信用卡时仅需1张便足以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界定;
其次,条例清晰地阐明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同时也对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认定;
再次,法规明确规定,若涉及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且涉及到1张以上的信用卡,则应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来定罪处罚;
最后,法规还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将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