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不曾标注中文说明的产品,政府部门有权采取如下行政处理措施:
不批准其入境或要求进行召回并销毁。
而对于确实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厂商,相应的行政处罚内容主要包括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将被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同时还需承担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若存在违法所得,则应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