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对于患有慢性疾病且病情相对稳定,需要长期坚持使用同一类别药物进行治疗的参保职工而言,他们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药物开具时的药量可以适当放宽,最大限度地延长至一个月以内。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有效地减轻了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所承受的经济压力和负担。
然而,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扰。
根据规定,每次开出的药品用量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下一次取药时必须在当月的固定时间段内完成,通常是提前1至2天。
但是,如果慢性病患者因为工作调动或者探亲原因离开本地,在抵达目的地之前可能还未达到下一次取药的时间节点,那么在异地就无法通过急诊就医的方式购买所需的慢性病药物。
这种情况下,当他们返回北京之后,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将不得不由个人承担。
针对这一问题,有委员提出建议,希望能够适度放宽两次取药之间的时间间隔,从目前的提前1至2天延长至4至5天,以便于患者取用下个月的药品。
此外,对于患有慢性疾病的参保职工来说,在出差或者探亲期间,他们可以选择在异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取药,而在回到北京之后,只需凭借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的药费单据,无论是急诊就医还是非急诊就医,都可以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报销。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