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提供赌博场所的行为,将依法给予拘留或者罚款的严厉处罚。
若以营利为主导,行为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则被视为是刑法所定义的“聚众赌博”行为:
首先,组织超过三人进行赌博,并且抽取头寸的渔利数额总和已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的;
其次,组织超过三人进行赌博,而赌资数额总和已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再次,组织超过三人进行赌博,参赌人数总和已达到了二十人以上的;
最后,组织中国大陆公民超过十人前往境外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取回扣以及介绍费的。
如果行为者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创建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投注的,那么这也将被视为是刑法所定义的“开设赌场”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大陆公民在我国领域之外的周边地区进行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且以吸引中国大陆公民作为主要客户群体的,一旦构成了赌博罪,便可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行为者明知他人正在实施赌博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费用结算等方面的直接帮助,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是赌博罪的共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实施赌博犯罪时,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首先,行为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其次,行为者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前往境外进行赌博的;
最后,行为者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