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系因有过错之一方而承担交通事故赔偿之责,在双方均存在过错之时,应依据各自身份过错程度按比例予以分担:
(一)负其主要责任者,须承担损害赔偿金总额之70%;
(二)若双方承担同等之过错责任,则分别需承担损害赔偿金总额之50%;
(三)若仅为次要之过错责任,则应承担损害赔偿金总额之3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