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房屋仅被登记在某一位人士的名下,那么这所房产便应归属于这位产权登记方所有。
然而,存在如下特殊的情形需要注意:
首先,当夫妇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他们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即便这所房产仅由其中的一人为产权登记方,其所有权也仍然被视作是夫妻公共财对务的一部分。
其次,倘若在结婚前,某一方已租赁了房产,然后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进行购买,无论是否登记在他/她的名下,该房产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再者,如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通过个人财产支付了购房的首付,同时在银行申请贷款,并且在婚后用共有财产偿还贷款,且该房产最终被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在此类情境之下,司法实践通常会认为这所房产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归属登记方,而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可以获得以下类型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归属于某一方;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以下类型的财产则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