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人民检察院发现在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未予立案侦查之时,或当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未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侦查并提出申诉时,人民检察院有责任要求公安机关解释其不立案的缘由。
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给出的不立案理由无法站得住脚,则应依法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必须立即立案展开调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