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被执行人未能依照执行命令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本院享有向相关单位索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或股票以及基金份额等财务信息的权力。
本院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方式进行处理。
同时,本院在查询、扣押、冻结、划拨或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其涉及的范围应限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畴以内;
2.当本院决定采取上述各项措施来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时,需要作出裁定并发布协助执行通知书。
在这个过程中,各相关单位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3.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那部分收入。
但是,我们也将确保被执行人和他/她所赡养的家人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所需的费用得到保障;
4.本院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同样需要作出裁定并发布协助执行通知书。
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储蓄业务的单位都必须予以配合;
5.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那部分财产。
然而,我们仍需保证被执行人和他/她所赡养的家人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所需的物品得以保存;
6.在采取上述各项措施之前,本院必须先作出裁定;
7.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行事,并且还隐藏了财产,那么本院就有权利发布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藏地进行搜查;
8.在采取上述措施时,需要由院长亲自签署搜查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