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由于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惩罚期限相对较短,往往导致被告人无法获得减刑机会。
至于积极认罪悔过的表现,则需根据长期的行为表现进行评估。
此外,即便符合减刑条件,减刑申请尚未得到批准时,罪犯也可能已获释出狱。
关于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心态有所不同。
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通常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然而,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其主观心态只能是过失。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存在差异。
危险驾驶罪仅涵盖醉酒驾车及追逐竞驶两种行为,而交通肇事罪则包含了一系列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指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行为相类似,但具有同等危险性的行为。
因此,醉酒驾车及追逐竞驶的行为并不应纳入其中;
再次,在是否要求产生危害结果上各有不同。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情节犯,只要存在醉酒驾车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并且情节恶劣便可构成,无需实际造成危害结果;
而交通肇事罪则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属于危险犯;
最后,在量刑标准上亦有所不同。
相比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属于较为轻微的犯罪类型,因为毕竟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这也是导致量刑标准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