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若借款协议中有关利息部分的约定超过了该借款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的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乘以四之后的数额,这种情况下,超过的部分将不再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换句话说,只有当借款协议中的利息约定在签署之日起计算的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乘以四之范围之内,才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倘若借款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利率尚未超出上述范围,即在借款协议成立之时起算的一年内,这一融资利率未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通常是出借方)有权要求债务人(也就是借款人)严格依照事先约定的利率来支付应得的利息。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寻求法院做出裁决,而法院在审议后确认借贷双方确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且该约定符合上述法规规定,则法院很可能会批准债权人的请求,即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