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侵犯姓名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未经他人许可或授权,私自盗取并利用他人之名开展各类活动,企图通过此方式获取非法权益;
其次,干扰或阻止他人自主决定、使用权以及改变姓名,这无疑是对当事人姓名权的严重侵害;
最后,冒用他人之名进行活动,冒充他人以实现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此举亦属于严重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