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任何一位在受到警方通缉之后仍然选择逃避或拒绝自首之人,他们必将承受来自法律的严格制裁。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在其所做的供述中完整、坦诚地揭示出自身的罪行,这便可被视为自首。
对于那些选择自首的犯罪者,司法机关将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通常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
而当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时,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机会。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在面对警方的追捕和通缉时,依然选择逃避或拒绝自首,那么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