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中并未对某类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上限的情况下,对于公民个体在非经营活动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其罚款金额若达到人民币1000元(包含1000元)或以上者,则可被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
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其罚款金额若达到人民币5000元(包含5000元)或以上者,亦可被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
同样地,对于公民个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其罚款金额若达到人民币3000元(包含3000元)或以上者,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其罚款金额若达到人民币1万元(包含1万元)或以上者,均可被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
(二)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中已经对某类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上限(包括具体的罚款金额以及违法所得的百分比或倍数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罚款金额超出该上限的百分之五十(包含百分之五十),那么这部分罚款将被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其罚款金额若低于人民币1000元(不包含1000元),或者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其罚款金额若低于人民币3000元(不包含3000元),都不能被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
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