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在担保物权范畴之中,质押被视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抵押与质押之间最显著的差异在于,抵押并不涉及到抵押物的实际转移,然而,质押则必须要求将质押物的占有权进行实质性的转移,若未能实现此条件,那么该行为便不能称之为质押,而应归类为抵押。
(二)对于不动产(例如房产)而言,其质押是无法实现的,这主要是由于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并非仅仅依赖于占有,还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登记手续来完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