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法院是否有权开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即银行流水)的调查工作,实际情况是,尽管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有可能包含了超出案件范围的其他财产线索,然而考虑到人民法院在调取、扣押、冻结、划拨以及处分各类财产方面所受到的权限约束,其在这些活动中所采取的措施必须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被执行人应有义务限度的相关规定。
因此,在没有依法定程序取得授权的前提下,法院并不具备获取与查阅此类信息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