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过程中,公安局需首先对相关案件进行审核,积累必要的证据,如若判定其有向公共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必要性,则需将其移交至该机构进行进一步审查和起诉,同时需确保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均能完整地移交给人民检察院。
而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安机关递交的起诉案件,享有在一个自然月内作出相应裁决的权利,但对于案件较为重大或复杂的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半个月不等的审理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