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个人或组织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可采取书面形式,向侵权方所在地区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诉或举报。
在投诉过程中应详细描述事实经过,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例如涉嫌侵权方的身份信息、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地点以及被侵权的商标标识或商品等。
此外,投诉者还可以选择拨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热线进行投诉。
对于已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如果希望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维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则需要提交一份详尽的投诉申请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投诉书需明确投诉的事项与诉求;
其次,需提供商标权人的权利状况证明;
再次,需附上商标实际使用的相关图片资料;
最后,对于涉外商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需提供相应的公证书作为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