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当交通警察机构对驾驶员采取吊销驾照的惩处措施时,该驾驶员自收到吊销通知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开始进入到计算吊销期限的特定时段之内。
而在严格遵守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倘若驾驶员有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甚至可能涉嫌触犯刑律成为违法犯罪的当事人,那么根据法律程序,将会受到应有的刑事追责。
与此同时,负责管理交通秩序的公安机关亦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其持有并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吊销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