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国《民法典》现行条款所规定,对于信用卡所产生之未偿还负债,其对应之法定诉讼有效期为三年整。
法定诉讼有效期的起算日期,自权利人明确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开始计算。
若欠债者未能及时清偿债务,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逾越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法律保护。
但如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若诉讼有效期已过,当事人双方仍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方可考虑向对方发送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若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则应被视为对原有债务的再次确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