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加强与执行人员的交流互动,了解执行过程中的裁决是否存在中止执行或者法院院长是否已经批准延长执行的申请,关注执行进程缓慢的具体因素,力图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困难(现今的执行工作面临诸多挑战,执行人员的工作压力较大,因此,我们应该尽可能地进行有效沟通)。
(2)您个人也需要全力以赴地寻找和提供给执行人员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详细信息,以便尽快落实执行款项的获取事宜。
(3)若法院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您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2条的相关规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上一级法院如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执行任务,应依法作出裁定、决定、通知等文件,但却未实际履行职责,应督促下级法院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执行工作,并及时出具相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者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对于下级法院长期未能完成的执行案件,若确实存在必要性,上一级法院可决定由本院直接执行或者与下级法院联合执行,亦或是指定本辖区内其他法院负责执行。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