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盗窃罪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被告须亲自出席法庭,而原告可选择是否出席庭审,这并不具备强制性规定。
然而,若该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盗窃罪案件,则必须有下列人员参与庭审:
由三名法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代表国家依法追诉犯罪的检察官,即公诉人;
代表被告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的律师,即辩护人;
以及依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事务的代理人,如诉讼代理人等;
此外,还需有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参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