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犯罪的认定方面,根据现行法规,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在于其行为的客观性,即是否涉及到聚众赌博、开办赌场或将赌博作为职业等。
一旦相关赌场开始正式运营并有人员实际参与其中进行赌博活动,便可视为本罪的既遂状态已然确立,此时,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取了利润并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
然而,若开设赌场的个人同时也参与了赌博活动,并且将此作为其主要的谋生手段之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对其行为进行合并评价,即以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这两个罪名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