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被依法拘留之人,若警方认为其罪行严重,构成犯罪并有必要实施逮捕措施,应于拘留期限内,即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案件复杂、证据繁多等情形,上述期限可予以适当延长,最长可延至拘留后的第四日。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