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办理该项业务所需具体申请步骤如下:
首先应向相关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进行立案申请:
1、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书;
2、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其副本,若涉及父母离婚并有抚养权争议的情况,需额外提交《离婚证》和抚养权判决证明的原件及其副本,或者由公安机关开具的关于父母与子女间关系的证明文件;
3、父母亲现居住房产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①房屋所有权证书;
②房屋使用权证明;
③经过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
④单位总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分房通知单);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5、16岁至19岁之间未成年人的学籍证明;
6、公安干警对案件进行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
7、其他可能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如果子女的户籍与父母并不在同一地点,则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由公安机关开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证明文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