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构成本罪必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需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主观意图;
其次,行为人需要实际执行秘密窃取的行为步骤,即通过运用不易被相关财产所有者、保管人员或其他关联人员察觉的手段,对公私财物进行非法占有;
最后,如果盗窃的财物价值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存在多次盗窃行为,则可认定为犯罪。
针对扒窃这一特殊情况,由于此类罪犯通常具有流动性强、行踪隐蔽等特点,不易被捕获,且具备较高的反侦查能力,因此,待其落网之后,往往只能以现场查获的涉案金额为准。
至于这些扒手以前的犯罪记录及其犯罪数额,因其犯罪手法高超,往往难以查证和核实,所以有必要做出这样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